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22号
法定代表人钞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宏光、李付友,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X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开采粘土的行为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罚款五万元。被申请人驻马店市X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X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开采粘土的行为作出的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案已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X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