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11号
法定代表人钞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宏光、李付友,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廖某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开采花岗岩的行为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罚款二万元。被申请人廖某某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因此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廖某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开采花岗岩的行为作出的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但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履行了行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撤回申请,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廖某某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