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唐行审字第157号
法定代表人党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海,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孙某未经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止被查获之日,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在唐河县河西新车站北门口从事汽车配件及维修经营活动,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2015年3月23日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唐工商处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工商处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工商处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