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38号 原告李德山,男。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 法定代表人张科,乡长。 第三人王保堂,男。 原告李德山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保堂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2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山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