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驿行初字第137号
原告谢太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炜,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杰,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谢太珍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11月13日原告因有其它原因,不再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太珍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