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东,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金誉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金誉制气有限公司作出驿环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送达程序有误,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驿环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