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驿行初字第163号
原告王玉琴,女,汉族。
原告张瑜,女,汉族。系王玉琴之次女。
法定代表人徐继平,局长职务。
法定代表人张玉科,该校校长。
原告王玉琴、张腾飞、张瑜诉被告泌阳县教体局、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所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琴、张腾飞、张瑜撤回对被告泌阳县教体局、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胡海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