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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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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琴、张腾飞、张瑜与被告泌阳县教体局、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驿行初字第163号 原告王玉琴,女,汉族。 原告张腾飞,女,汉族。系王玉琴之长女。 原告张瑜,女,汉族。系王玉琴之次女。 被告泌阳县教体局。 法定代表人徐继平,局长职务。 被告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 法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驿行初字第163号

原告王玉琴,女,汉族。

原告腾飞,女,汉族。系王玉琴之长女。

原告张瑜,女,汉族。系王玉琴之次女。

被告泌阳县教体局。

法定代表人徐继平,局长职务。

被告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玉科,该校校长。

原告王玉琴、张腾飞、张瑜诉被告泌阳县教体局、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所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琴、张腾飞、张瑜撤回对被告泌阳县教体局、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胡海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