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孙志刚,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孙春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超,汤阴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孙金元,男,1940年3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孙志刚不服被告汤阴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孙志刚于2015年10月26日以此房产证已收回、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田青旭 审 判 员 杜振明 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军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