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张延秋,女,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 法定代表人宋海瑜,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延秋诉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延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