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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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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作良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58号 原告方作良,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 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宋海瑜,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58号

原告方作良,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

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宋海瑜,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作良诉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作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