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40号 原告李振福,男,58岁,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系该局局长。 原告李振福不服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2014年7月11日在西峡县公路管理局通过本院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原告同意并即时履行了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西交公罚字(2014)11105号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数额。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振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经被告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振福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福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