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32号 原告赵小华,男,生于1988年1月25日,汉族。 法定代表人袁玉洪,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系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赵小华不服被告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2014年7月4日在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本院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原告认同并即时履行了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豫西交运罚(2014)206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数额,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经被告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小华撤回对被告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