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西行初字第48号
法定代表人袁玉洪,局长。
原告刘海庭不服被告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2014年8月21日在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本院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原告同意并即时履行了被告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豫西交运罚(2014)206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数额。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经被告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海庭撤回对被告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庭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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