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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刘武不服被告镇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刘武,男,生于1977年7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门福兰,女,生于1945年8月14日,汉族,系原告之母。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国岩,镇平县公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刘武,男,生于1977年7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门福兰,女,生于1945年8月14日,汉族,系原告之母。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国岩,镇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玓,镇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玉焕,女,生于1967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

原告刘武不服被告镇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1日作出的镇公(高)行罚决字(2014)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门福兰以双方协调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武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罗立亚

人民陪审员  庞洪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