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44号 委托代理人门福兰,女,生于1945年8月14日,汉族,系原告之母。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玓,镇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玉焕,女,生于1967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 原告刘武不服被告镇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1日作出的镇公(高)行罚决字(2014)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门福兰以双方协调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武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罗立亚 人民陪审员 庞洪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