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初字第67号 原告秦遂彬,男,汉族,196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郏县公安局,住所地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549265-7。 法定代表人王遂法,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自印,郏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肖贞建,郏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原告秦遂彬不服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遂彬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无说明正当理由,被告郏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冯自印、肖贞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秦遂彬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遂彬负担。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