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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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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彬诉被告郏县人民政府、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为郭春梅颁发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2015)汝行初字第06-1号 原告李啟彬,男,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郏县。 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郏县龙山街道西大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549194-5 法定代表人杨英锋,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信,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

(2015)汝行初字第06-1号

原告李啟彬,男,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郏县

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郏县龙山街道西大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549194-5

法定代表人杨英锋,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信,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进军,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郏县管理局,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大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豪,郏县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啟彬诉被告郏县人民政府、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为郭春梅颁发房产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啟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啟彬承担。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