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牧行初字第25号 法定代表人贾登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春锋,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贺举,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峰,局长。 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对其作出的豫新卫公石路罚(2015)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莎莎 审 判 员 :陈青青 人民陪审员 :白洪宝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