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初字第78号 法定代表人吴占奇,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2-X。 原告刘海明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海明负担。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