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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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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焕、姚姣、姚晓龙、姚素君、姚素红、姚晓锋诉被告郏县教育体育局、郏县财政局发放抚恤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2015)汝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王焕,女,汉族,1932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姚姣,女,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姚晓龙,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姚素君,女,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郏

(2015)汝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王焕,女,汉族,1932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姚姣,女,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姚晓龙,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姚素君,女,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姚素红,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姚晓锋,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郏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郏县城龙山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549241-1。

法定代表人刘学增,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领,郏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彬,郏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

被告郏县财政局,住所地郏县行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549210-4。

法定代表人杨凯,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永,郏县财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姚姣、姚晓龙、姚素君、姚素红、姚晓锋诉被告郏县教育体育局、郏县财政局发放抚恤金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焕、姚姣、姚晓龙、姚素君、姚素红、姚晓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焕、姚姣、姚晓龙、姚素君、姚素红、姚晓锋承担。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