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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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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民诉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2015)汝行初字第162号 原告李建民,男,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占奇,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2-X。 原告李建民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

(2015)汝行初字第162号

原告李建民,男,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占奇,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2-X。

原告李建民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民负担。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