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初字第66号 原告刘克功,男,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刘自力,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刘自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刘自和,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郏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大街1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1700500-X。 法定代表人王青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豪,郏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刘克功、刘自力、刘自强、刘自和诉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克功、刘自力、刘自强、刘自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克功、刘自力、刘自强、刘自和承担。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