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初字第16号 原告董文清,男,汉族,1957年12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550740—9 法定代表人何学国,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彬,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旭光,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董文清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文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文清承担。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