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06号
原告周颖,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凤兰。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小黎,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周颖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颖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颖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颖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审判员 陈二毛
人民审判员 魏 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九日
书 记 员 权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