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52号
原告赵中华,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峰,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盛道,职务厅长。
委托代理人汤新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华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一案中,因原告赵中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中华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代理审判员 张淑慧
人民陪审员 赵伟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