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中华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52号 原告赵中华,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峰,郑东新区管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52号

原告中华,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峰,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盛道,职务厅长。

委托代理人汤新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一案中,因原告赵中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中华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代理审判员  张淑慧

人民陪审员  赵伟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