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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吉小仓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初字第00060号 原告吉小仓,男,汉族,195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卢氏县人民政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初字第00060号

原告吉小仓,男,汉族,195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卢氏县龙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卢氏县人民政府县长。

本院受理原告吉小仓诉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卢氏县人民政府,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不适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其《补充规定》所规定的异地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年 颖

审判员 李培军

审判员 拜建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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