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吴培勋、郑星星、郑元武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37号 起诉人吴培勋,男,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起诉人郑星星,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起诉人郑元武,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37号

起诉人吴培勋,男,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起诉人郑星星,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起诉人郑元武,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起诉人吴培勋等3人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为了尽快达到“净地”的目的,违法强制拆除了起诉人的房屋。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初字第135、274、155号行政判决已确认被起诉人行政行为违法。但判决生效后,被起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将未经依法征收的起诉人等宅基地强行送交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以商业性质成功拍卖。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以违法暴力强制拆除起诉人房屋代替依法征迁、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宅基地转让行为,导致起诉人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故请求确认被起诉人把起诉人合法房屋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变相导致起诉人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起诉人房屋,实际上即为强制交付土地行为。本院(2014)莆行初字第135、274、155号行政判决已确认被起诉人该行政行为违法。现起诉人所述宅基地被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报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拍卖,起诉人对该行为不服以莆田市人民政府和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本院一审已裁定驳回起诉人的起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人对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可依法提起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的行政赔偿诉讼,本案起诉人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培勋、郑星星、郑元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翁祖青

审 判 员  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  黄荣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娴花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