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31号 原告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居委会第七小组,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陈德明,系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居委会第七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温光中,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玉耀,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章明,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员。 第三人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 法定代表人薛斌,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居委会第七小组不服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莆政行复(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居委会第七小组于2015年7月27日以本案可由仙游县人民政府重新调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居委会第七小组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居委会第七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居委会第七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陈寿统 审 判 员 王晋平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毅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的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