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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金华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华,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陈炳炎,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邓春明,男,1969年2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华,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陈炳炎,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邓春明,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莆田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69490-9。

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勇,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陈金华不服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炳炎、邓春明,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11)94号《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于2011年9月2日作出闽政地(2011)6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后卓村、象峰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16.4772公顷,作为荔城区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011年9月3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以莆政土(2011)244号《关于荔城区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将省政府闽政地(2011)674号批复内容通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并要求其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2011年10月11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将莆市公(2011)第5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原告陈金华名下编号为XFA-41、XFA-49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集建字第229134号、荔集建字第030224号)位于该公告征用土地位置红线图(即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范围内。2013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以莆政综(2013)110号《关于同意莆田市磐龙山庄(象峰、后卓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莆田市磐龙山庄(象峰、后卓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11月19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以莆国土资综(2013)249号文件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象峰村委会予以公告。在组织实施征收该集体土地过程中,原告陈金华未如期在市政府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也一直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受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的委托,对原告陈金华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4年6月3日作出光明评报字(2014)第P(1028)F9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原告陈金华名下编号为XFA-41、XFA-49房屋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13076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陈金华作出莆国土资征(2014)1005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告知原告陈金华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调查复核结果、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情况、房屋拆迁安置方式等事项,原告应在接到该安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书面提出选择安置方式。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在西天尾象峰后卓片区改造二期安置区安置二套套房及商场面积,分别为2#楼403室(建筑面积暂计155.72平方米)、2#楼703室(建筑面积暂计155.72平方米)和3#楼二层商场(建筑面积暂计14.9平方米),对原告选择产权置换的差价补偿款人民币36047元,莆田市磐龙山庄(象峰、后卓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14年8月27日以原告户名存入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帐户内(账号:9040210020100100514631);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作价补助金合计为人民币1200872元,指挥部以其在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额中的人民币670万元予以担保,并保证专款专用,在被征迁人陈金华等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时及时给予支付。但原告陈金华不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签订协议,也拒绝交付被征收的房屋及其所在的宗地。2014年9月1日,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以原告陈金华的行为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莆国土资决(2014)101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9月16日送达原告,责令在十五日内搬迁腾空编号为XFA-41、XFA-49的房屋并交出该房屋所在宗地的已被征收的土地。原告不服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莆政行复(2014)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陈金华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1、本案征地手续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告认为该项目非用于公共利益,项目用地超出省政府的批准权限,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含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未在石盘组内公告,违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被告征地批文无效、程序违法;被告主张征地手续完整、程序合法。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行为,原审法院仅能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衡量征收土地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审查标准为是否有经过有权部门审批、是否有经过两公告程序,在完成上述程序后被征收人及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是否履行登记申报,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告可转入强制程序。本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批复和两公告现场照片,证实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张贴的事实。在此后,因原、被告仍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原告仍拒绝交地,被告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告知评估结果、保证原告二种安置补偿选择权的基础上作出责令交地行为,并无不当。

2、原告的房屋是否在征地红线图的问题。

原告主张其房屋所在宗地不全在征地红线图内,被告明知原告部分房屋不在征地红线图内却予以征收的行为违法;被告主张其责令交出的是该房屋所在宗地已被征收的土地,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征地红线图,原告名下编号为XFA-41的房屋在征地红线图范围内,原告名下编号为XFA-49的房屋大部分在征地红线图范围内,有部分确实不在征地红线图范围内,但被告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是责令原告交出该房屋所在宗地已被征收的土地,因此,并无不当。

3、评估是否合法、客观、合理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单方委托机构评估不合法,评估方法不正确,评估公司没有入户调查不合法,没有评估宅基地价值;被告主张评估合法有效,客观合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