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毓芳,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张毓芳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毓芳上诉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5日做出的上信联办(2012)053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损害其利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诉求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上信联办(2012)053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晓慧 代理审判员 林 挺 代理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