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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与福州市民政局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初字第162号 起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横江支路江南水都意境5A-3#楼1层06店面。 负责人邹丽惠。 起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因申请依法撤销福州市律师协会社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初字第162号

起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横江支路江南水都意境5A-3#楼1层06店面。

负责人邹丽惠。

起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因申请依法撤销福州市律师协会社团登记,对被起诉人福州市民政局作出的榕民信函(2014)36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不服,于2014年12月23日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了榕政行复(2015)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福州市民政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榕民信函(2014)36号)。起诉人不服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榕行初字第58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76号行政裁定予以维持。起诉人认为两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起诉是错误的。故依法重新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榕政行复(2015)17号行政复议决定,判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福州市民政局,故本案应由福州市民政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邹唐敏

审判员 潘晓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珂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