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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黄仁旺与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永泰县东洋乡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36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仁旺,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黄仁原(系黄仁旺胞兄),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上诉人黄仁旺不服福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36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仁旺,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黄仁原(系黄仁旺胞兄),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上诉人黄仁旺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仁旺上诉称,(2014)樟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下达后,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信访答复同意对黄仁旺被侵占的水田予以恢复,而时至今日该水田依旧被叶新余的违章建筑物侵占,黄仁旺经投诉无果后无奈再次起诉。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诉求判令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永泰县东洋乡人民政府拆除起诉人承包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物,彻底清除地面上的障碍物,恢复耕保地水田和水利原状,该起诉标的已为永泰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樟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所羁束,故原审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晓慧

代理审判员  林 挺

代理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珂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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