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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周仰峰与福建省福州市档案局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仰峰,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档案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5号。 法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仰峰,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档案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5号。

法定代表人林香平,局长。

上诉人周仰峰因诉福建省福州市档案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仰峰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福州市档案局就其投诉举报第三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查阅复印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以立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周仰峰因对福州市档案局作出的《关于周仰峰反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办理查阅复印事项答复意见》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福州市档案局就其投诉举报第三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查阅复印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福州市档案局的答复意见,属于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上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对上诉人周仰峰的起诉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晓慧

代理审判员  林 挺

代理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珂

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