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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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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岁斌、林时忠等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360号 上诉人林岁斌,男,汉族,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时忠,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陈仁使,男,汉族,1952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360号

上诉人林岁斌,男,汉族,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时忠,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陈仁使,男,汉族,1952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为玉,男,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夏德俤,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陈国俤,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为鸟,男,汉族,1934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陈和使,男,汉族,1955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夏依辉,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陈少陈,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岁佃,男,汉族,1940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岁秩,男,汉族,1932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岁武,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国平,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依明,男,汉族,1959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林岁斌等15人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岁斌等上诉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显属违法,而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专属管辖”为由不予立案与法相违,请求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违法,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榕国土资复不(2015)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未针对该不动产本身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住所地在仓山区,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晓慧

代理审判员  林 挺

代理审判员  许 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