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初字第220号 起诉人陈实华,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收到陈实华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2014年6月26日,鼓楼区政府组织了一百多不明身份的人,砸开公正新村17号楼101单元住户的防盗门,抢走起诉人的所有财物。 起诉人认为鼓楼区人民政府的暴力强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诉请如下:1、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违宪违法。2、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扣押合法动产和现金的行为违宪违法。3、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提供扣押起诉人的动产和现金的清单,在起诉人确认无误后返还财物。4、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向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万元。5、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交出打人的人和非法入侵住宅的人,交由起诉人另行提起刑事诉讼。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起诉人要求法院判处鼓楼区人民政府“非法入侵起诉人住宅的行为违法”和“将打人的人交由起诉人提起刑事诉讼”两诉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它诉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起诉人陈实华关于确认鼓楼区人民政府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违宪违法的诉请不予立案。 二、对起诉人陈实华关于要求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交出打人的人交由起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诉请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晓慧 代理审判员 林 挺 代理审判员 许 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珂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