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贞水,男,1940年3月1O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安玉,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安寿,男,1968年2月1O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戴贞水、戴安玉、戴安寿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戴贞水、戴安玉、戴安寿上诉称,1958年福州市房管局违法作出《福州市私房改造方案》,对原福州市台江区铸鼎街13号归侨侨眷戴利华的房产进行私房改造。2015年5月5日后强制拆迁,原房主没有得到拆迁赔偿款或者妥善安置房。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戴贞水、戴安玉、戴安寿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戴贞水、戴安玉、戴安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晓慧 代理审判员 林 挺 代理审判员 许 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