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74号 原告张守印。 被告邯郸市公安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滏东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艾文庆,职务局长。 原告张守印诉被告邯郸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主体有误,应以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张守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守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守印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敏 审 判 员 裴凤平 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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