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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守印与邯郸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6
摘要: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74号 原告张守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74号

原告张守印。

被告邯郸市公安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滏东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艾文庆,职务局长。

原告张守印诉被告邯郸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主体有误,应以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张守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守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守印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敏

审 判 员  裴凤平

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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