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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亮亮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6
摘要: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张亮亮。 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建,职务支队长。 原告张亮亮诉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张亮亮。

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建,职务支队长。

原告张亮亮诉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亮亮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亮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亮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亮亮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敏

审 判 员  裴凤平

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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