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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郭星辉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6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40号 起诉人郭星辉。 2014年11月10日,郭星辉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请确认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篡改李双喜伤残等级初次鉴定结论时间违法(应更正为2004年6月)并完成对冀工伤鉴字(200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40号

起诉人郭星辉。

2014年11月10日,郭星辉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请确认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篡改李双喜伤残等级初次鉴定结论时间违法(应更正为2004年6月)并完成对冀工伤鉴字(2008)1372号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主张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篡改李双喜伤残等级初次鉴定结论时间违法这一诉请,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的规定,起诉人诉请对冀工伤鉴字(2008)1372号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起诉人郭星辉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郭星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刘 磊

代审判员  高纲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茂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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