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41号 起诉人石家庄市油脂化工技术开发研究所,注册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付12号。 法定代表人徐超(已故),原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士吉,该所副所长、工会主席。 2014年11月12日,起诉人石家庄市油脂化工技术开发研究所委托王士吉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明确告知对其经济所有制性质的认定并为起诉人确定主管单位。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事实、理由和请求,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石家庄市油脂化工技术开发研究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刘 磊 代审判员 高纲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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