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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孙家振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5
摘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市行初字第00006号 起诉人孙家振。 起诉人孙家振诉称,1967年开春,县里的干部带领修水闸的人和小屯村党支部书记孙相助找到其父亲孙天和,要拆其家牌坊。在孙天和再三请求下,修水闸的人除了将牌坊上的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市行初字第00006号

起诉人孙家振。

起诉人孙家振诉称,1967年开春,县里的干部带领修水闸的人和小屯村党支部书记孙相助找到其父亲孙天和,要拆其家牌坊。在孙天和再三请求下,修水闸的人除了将牌坊上的刻有“圣旨”和有字的三块石头留下外,其余的石头拉到河上修了水闸。为此孙家振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邱县人民政府因拆除起诉人家的牌坊而给予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起诉人孙家振所诉事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起诉人孙家振以邱县人民政府拉倒其家牌坊违法,要求邱县人民政府给予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孙家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俊英

审判员  左建阔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雅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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