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98-1号 本院2015年5月13日对上诉人张曦诉湖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98号行政判决中,文字上存在笔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第4页第19行“本案案件受理费”更正为“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吴 明 审判员 曹 波 审判员 姚建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杨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