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3-1号 本院2015年7月20日对上诉人吴德光诉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中,文字上存在笔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裁定书第4页第5行“黄小剑”更正为“王小剑”。 审判长 吴 明 审判员 曹 波 审判员 姚建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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