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吴德光与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3-1号 本院2015年7月20日对上诉人吴德光诉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中,文字上存在笔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3-1号

本院2015年7月20日对上诉人吴德光诉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中,文字上存在笔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裁定书第4页第5行“黄小剑”更正为“王小剑”。

审判长 吴 明

审判员 曹 波

审判员 姚建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杨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