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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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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96号 原告陈伟。 委托代理人黄凤渝。 委托代理人喻克林。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向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桂良。 委托代理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96号

原告陈伟。

委托代理人黄凤渝。

委托代理人喻克林。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向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桂良。

委托代理人刘建增,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伟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拆迁房屋征收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原告陈伟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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