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96号 原告陈伟。 委托代理人黄凤渝。 委托代理人喻克林。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向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桂良。 委托代理人刘建增,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伟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拆迁房屋征收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原告陈伟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