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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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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华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再终字第000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庆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 原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再终字第000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庆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南岸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喜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库玉佳,主任。

高庆华诉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南法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高庆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高庆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申字第2号行政裁定,决定再审。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庆华以纠纷已庭外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高庆华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行初字第00103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高庆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高庆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蒲宏斌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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