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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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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伟、高家才等与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正伟。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家才。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正洪。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敏。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正萍。 上诉人高正伟、高家才、高正洪、宁敏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正伟。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家才。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正洪。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敏。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正萍。

上诉人高正伟、高家才、高正洪、宁敏、高正萍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宏国、宋金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7栋。

法定代表人宗松,局长。

上诉人高正伟、高家才、高正洪、宁敏、高正萍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南岸区国土分局)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行初字第00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高家才、陈辉碧、高正伟系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柏林村柏林组村民。2011年1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11)1543号《关于南岸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峡口镇柏林村柏林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陈辉碧在该村民小组承包的土地以及高家才、陈辉碧在该村民小组所有的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2012年1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作出南岸府征公(2012)第1号《关于征收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柏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并在被征收片区现场进行张贴。同月16日,南岸区国土分局作出南岸国土征公(201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拟定的《征收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柏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同日,南岸区国土分局作出南岸国土资听告字(2012)第1号《听证告知书》。同月31日,南岸区国土分局将上述公告及告知书向峡口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予以送达,并在被征收片区现场将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告知书进行了张贴。2012年2月9日,南岸区国土分局在峡口镇柏林村举行听证会。同年2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作出南岸府发(2012)25号《关于同意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村民小组柏林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对南岸区国土分局上报的《关于征收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柏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予以批准。高家才、陈辉碧、高正伟认为南岸区国土分局未进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渝国土房管复(2014)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高家才、陈辉碧、高正伟的行政复议申请。高家才、陈辉碧、高正伟不服,于同月27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同月27日依法立案。后陈辉碧于2014年4月6日去世,其子女高正洪、宁敏、高正萍委托高正伟作为本案一审委托代理人继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辉碧在提起行政诉讼后死亡,其子女高正洪、宁敏、高正萍已向法院表明愿意参加诉讼,故高正洪、宁敏、高正萍有权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本案中,南岸区国土分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南岸国土征公(201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片区现场进行了张贴公告,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高家才、高正洪、宁敏、高正萍、高正伟认为南岸区国土分局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高正伟、高家才、高正洪、宁敏、高正萍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高正伟、高家才、高正洪、宁敏、高正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理由是:1、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对补偿方案等事项进行过公告。国土部门应当将公告送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村民,而不是张贴公告;张贴公告有可能村民无法见到公告。2、被上诉人未向所有被征地村民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举行听证的时间等,且本案中举行听证会程序违法。3、被上诉人不依法公告的目的,在于掩盖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违法性。

被上诉人南岸区国土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南岸区国土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1、渝府地(2011)1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拟证明本案所涉片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系经有权部门批准。2、南岸府征公(2012)第1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柏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及张贴现场的照片,拟证明南岸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征地现场进行张贴的事实。3、南岸国土征公(2012)1号《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送达回证、南岸国土资听告字(2012)第1号《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张贴现场的照片,拟证明南岸区国土分局依法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送达听证告知的事实。4、听证笔录,拟证明南岸区国土分局在该片区举行听证会的事实。5、南岸府发(2012)25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村民小组柏林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征收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柏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上述补偿安置方案经有权部门批准在该片区适用。6、办理通知,拟证明该次补偿征地的办理时间。7、《征收构筑物和房屋实测调查登记表》、《征地补偿核算表》、高正伟提交的申请、《协议书》、《征地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被拆迁人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以及高正伟出具的承诺,拟证明高正伟等人已按照相关协议领取了补偿款项,该户实际已安置补偿完毕。8、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