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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谢中华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中华。 委托代理人殷炬,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中华。

委托代理人殷炬,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灰市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岸立,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余绍田。

上诉人谢中华因诉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区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中区行初字第00207号行政判决,对渝中房拆(2013)392号《行政裁决书》的合法性予以了确认,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谢中华对该《行政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谢中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谢中华起诉请求确认渝中房拆(2013)392号行政裁决违法,但一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中区行初字第00207号行政判决对渝中房拆(2013)392号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予以了确认,且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谢中华对渝中房拆(2013)392号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谢中华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应禧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