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中铁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10社。 法定代表人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包中友,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珂。 委托代理人何泼。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安辉。 委托代理人周如才。 委托代理人周磊。 重庆中铁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渡法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铁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中铁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中铁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中铁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