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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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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 法定代表人吴英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

法定代表人吴英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新文。

委托代理人邓作奎。

上诉人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张新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9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光迅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新文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光迅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琦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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