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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白远凤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远凤 委托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远凤

委托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晖,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号。

法定代表人周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晖,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长江电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长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熊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昊。

上诉人白远凤因其诉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岸区房管局)、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公司)、重庆长江电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南法行初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4年8月13日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远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立太,被上诉人南岸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曾晖,被上诉人南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晖,一审第三人长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英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白远凤为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其居住在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图强村144-6号房屋(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为35.75平方米)。该房屋的产权人为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白远凤为承租人。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原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拆迁安置的权利义务由长江公司继受。2010年12月,南发公司制定了《南岸区铜元局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同年12月29日,南发公司取得了南岸拆许字(2010)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房屋进行拆迁,拆迁范围包括白远凤承租的房屋;拆迁期限为2011年1月10日到2011年2月15日(春节七天假期除外)。同日,南岸区房管局发布了编号(2010)字第12号《城市房屋拆迁公告》。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根据南发公司的委托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渝瑞达评咨字(2010)003号《南岸区铜元局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片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2010年12月30日,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了渝瑞达评房字(2010)003号《南岸区铜元局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片区住宅部分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2011年1月4日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了《房屋拆迁分户评估结果通知单》,南发公司向白远凤、长江公司送达了《房屋拆迁分户评估结果通知书》及《宣传手册》。2011年1月28日,南岸区房管局对南发公司作出了《关于延长拆迁期限的函》,同意南发公司在拆的“铜元局片区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延长拆迁期限。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南发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了渝地房评经协(2011)专鉴字第235号《关于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渝瑞达评房字(2010)003号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本专家委员会认为: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关于南岸区铜元局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片区住宅部分出具的渝瑞达评房字(2010)003号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应予以采信。”之后,南发公司与白远凤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0月12日,南发公司向南岸区房管局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同年10月15日、10月16日南岸区房管局分别向白远凤、长江公司送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并于同年10月23日召开了听证会。白远凤、南发公司、长江公司和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出席了听证会。同年10月28日,南岸区房管局向白远凤、长江公司送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调解通知书》(附:裁决申请书、《拆迁当事人答辩通知及权益告知书》),通知白远凤、长江公司参加调解。同月30日,南岸区房管局组织了调解,白远凤、南发公司和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参加了调解,但南发公司与白远凤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6日,南岸区房管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了南房拆裁(2013)第09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如产权受让人选择货币补偿,由拆迁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以4448元/㎡给予货币补偿。其它搬迁补助费、奖励费、附属设施补偿等有关费用按渝府发(2008)37号文件规定及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如产权受让人选择产权调换,由拆迁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天香丽苑”B栋31-2号房屋(建筑面积56.28㎡,结算价格:4450元/㎡)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应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拆迁政策法规规定及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处理。二、限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白远凤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并与拆迁方签订和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白远凤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南发公司经批准,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资格是合法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本案中,在南发公司作为拆迁人与白远凤作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经南发公司申请,南岸区房管局根据法规授权,可以依法作出裁决。《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按以下规定进行受理。”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到80%时,裁决机关应当进行听证后方可受理行政裁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南岸区房管局在受理南发公司的申请前,根据上述规定,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10月16日向白远凤、长江公司送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于2013年10月23日就是否受理行政裁决召开了听证。南岸区房管局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8日向白远凤、长江公司送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调解通知书》、裁决申请书、《拆迁当事人答辩通知及权益告知书》,审核了南发公司提供的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南岸区铜元局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片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南岸区铜元局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片区住宅部分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关于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渝瑞达评房字(2010)003号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鉴定意见书》、《南岸区铜元局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协商记录等材料,南发公司委托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并向白远凤送达了《房屋拆迁分户评估结果通知书》。之后,南发公司又申请了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报告进行了鉴定,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原评估结果报告进行了评查,确认应予以采信。为此,该片区的安置补偿办法应当以该评估结果报告为依据。南岸区房管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办理,在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决书,并将行政裁决书送达给了白远凤、长江公司,其裁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至于白远凤提出长江公司未对其落实有关房改政策等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白远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白远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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