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童朝普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朝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卓,重庆索通(永川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朝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卓,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朝普因诉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川国土局)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法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童朝普原系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成员,2009年1月14日农转非。2011年6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1)5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永川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永川区负责组织实施。同意永川区将茶山竹海街道围子屋基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4.2675公顷(其中耕地0.7695公顷)连同未利用地0.61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9210公顷。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6.8061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同意永川区将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216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永川区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鉴于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围子屋基的土地全部征收,农村居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同意撤销该组建制,纳入城镇管理。2011年7月1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以永川府征公(2011)10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2011年7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永国房征补公(2011)39号《关于征收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将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在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粽粑社区进行公告。2011年7月20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以永川府地(2011)249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批准了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13年11月5日,童朝普起诉来院,要求确认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允许他人占用童朝普责任田修建房屋的程序违法。诉讼中,童朝普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实施渝府地(2011)563号文件,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不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查明,童朝普所在的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从2009年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成立以后,实际已纳入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粽粑社区管理。2011年12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以永川府(2011)145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撤销了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的建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1)5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童朝普所在的街道、村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本案中,由于童朝普所在的围子屋基村民小组从2009年以后实际已纳入茶山竹海办事处粽粑社区管理,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茶山竹海办事处粽粑社区进行公告,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据此,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经履行了将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的法定职责。且在诉讼中,童朝普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未进行公告,故童朝普提出的要求确认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未进行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童朝普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童朝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来院,其主要理由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1)563号文件批准的征地内容时,因找不到上诉人所在的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和上诉人等村民,不得已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张贴到茶山竹海办事处粽粑社区,而不是张贴在上诉人所在的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一审法院居然认定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系履行了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在被征地所在单位,上诉人所在集体的村、组内公告的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渝府地(2011)5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永川府征公(2011)10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3、永国房征补公(2011)39号《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4、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粽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5、永川府地(2011)249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6、被上诉人永川区国土局提供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上诉人童朝普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永国房撤字(2013)1号撤销决定书;2、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说明;3、永川府(2009)27号文件;4、(2012)渝高法行审字第00048号通知书。

一审法院在诉讼中,依法调取的证据有: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户口证明;2、永川府(2011)145号文件;3、证明;4、辛开国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中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认定正确,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